即使不是用電大戶也一定要知道企業能源轉型方案,因為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又有所不同,像是台中市地方自治條例就要求800瓩以上的企業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%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,可見企業能源轉型的重要性。
「用電大戶條款」是政府為了因應氣候變遷而推動企業能源轉型,法規要求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5,000瓩以上的企業,也就是所謂的「用電大戶」,在2025年必須完成設置契約容量10%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。
政府也祭出提前裝設獎勵,只要在2023年建置完成僅需完成契約容量的8%,2024年完成則只需9%等早鳥優惠,用電大戶有4種方式履行義務,以下均假設A企業契約容量為5000瓩作為範例,來為您解釋這4種方案的計算方式。
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發自用,設置場所不限於用電大戶的自有場所,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所有權需歸屬於用電大戶,並針對再生能源電力直供或轉供。
計算方式:假設A企業契約容量5,000瓩,則須設置契約容量10%的發電量,兩者相乘就得出必須設置500瓩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。
公式:契約容量x10%=義務裝置容量
範例:5,000瓩x 10%=500瓩
如果自有場所空間不足也可以考慮設置儲能設備,儲電自用也能做為重要設備的緊急用電,其最小供電時數需2小時,也就是需要兩倍的儲能設備容量,且其儲存效力須維持80%以上。
計算方式: A企業從方案一算出義務裝置容量為500瓩,而最小供電時數為2小時來計算,一年有365天,三者相乘就得出一年儲電量為365,000度,再以儲電效力須維持80%以上的原則,得出一年最低儲電量為292,000度。
公式:義務裝置容量x最小供電時數2小時x365天=一年儲電量
範例:500瓩x2小時x365天=365,000度/年
公式:設置容量x0.8=一年最低儲電量
範例:365,000度/年x0.8=292,000度/年
為免工廠設了儲能設備後,除自用外,放在那邊閒置資源浪費,因此協調台電在新訂「義務儲能設備參與需量反應措施」中,增設用戶於平日周一到周五的夜尖峰時段(晚上6點到8點)放電,給予兩種電費抵扣優惠,以增加大戶增設儲能意願。
方案一為採用義務時數制度,只要超過400度後,每放1度電到電網中,就可在電費單中,得到每度10扣減。
方案二不設定義務時數,採時數累進給予差別電費扣減,前150小時內,每度減1元、151到400小時每度扣2元,401小時以上每度扣抵5元。
能源局指出,工廠如要享受較高電費折扣,就得多使用儲能用電,趕快把400小時義務量用完後,可以享受高折扣。但如果儲能用電消耗慢,就只能選較低折扣方案,但第1度電起就有優惠。
如果沒有足夠的場地設置綠電或儲電設備,也可以採用每年購買綠電及憑證的方式代替,購買的額度也必須達契約容量的10%,每類再生能源都有不同的每瓩年售電量,範例將以太陽光電為例,而一張綠電憑證等於1,000度電。
計算方式:A企業從方案一算出義務裝置容量為500瓩,也就是500瓩的綠電額度,假設A企業選購太陽光電的綠電憑證,太陽光電的每瓩年售電量為1250度,兩者相乘得出每年須購足625,000度,相當於購買625張綠電憑證。
公式:義務裝置容量x選購再生能源類別的每瓩年售電量=年度購買額度
範例:500瓩x1250度/瓩(太陽光電容量因數)=625000度/年(625張綠電憑證)
此方案則是採用單純付費的方式,來履行用電大戶的義務,不過依照每度電的計價浮動,每年須繳納的代金也會有所增減,且繳代金不能寫進CSR報告書成為公益行動,也無法協助企業達成減碳目標,若是前述三個方案未履行也須繳納代金。
計算方式: A企業從方案一算出義務裝置容量為500瓩,而所有再生能源平均年發電量為2,500度,至於代金費率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而有所浮動,目前費率為每度4元,三者相乘得出年度繳納金額為5,000,000元。
公式:履行義務裝置容量x2,500度/瓩x代金費率=年度繳納金額
範例:500瓩x2500度/瓩x4元/度(目前費率)= 5,000,000元/年
一、2023年建置完成,只需其契約容量的8%。
二、2024年建置完成,只需其契約容量的9%。
三、2021年前用電場所屋頂已設置或出租,則只需其契約容量的8%,還可同時與前兩項早鳥優惠並用。
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儲能設備、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3種方式,可混合搭配達早鳥優惠要件。
設置綠電發電設備→企業綠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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